周女士与王先生于2014年结婚,结婚后两人几乎没有夫妻生活,在夫妻生活和生育子女方面也存在认知差异和矛盾。随着年龄的逐渐增长,周女士认为自己年纪越来越大,生育条件越来越差,她也想有一个自己的孩子,但是丈夫一直都拒绝配合生育。周女士无奈,向法院提起诉讼,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,要求离婚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:夫妻之间的生育权是平等的,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。夫妻双方生育意愿不一致的情况下,可通过解除婚姻关系,使欲生育的一方有可能再婚而实际享受生育权,故准予二人离婚。
首先,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规定,夫妻一方提出离婚,另一方不同意的,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诉讼离婚。经法院审理后,确认调解不成,两人感情破裂的,应准予离婚。倘若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,的确可能会对夫妻关系产生影响,危及婚姻关系的稳定,甚至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。如果因生育问题导致感情破裂,当然可以据此起诉离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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